HK-010 留学中介合同:签约前该核对哪些条款
快速说明
香港没有专门监管「留学中介」的法例,也没有官方发的合同范本。但中介合同属于服务提供合约,受三条法例约束。《商品说明条例》管销售行为。
《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把合理谨慎、合理时间、合理费用自动写进合同。《管制免责条款条例》让「本机构概不负责」这类条款对消费者无效。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最高可罚 50 万、监禁 5 年。
要花什么
- 钱:查法例免费;踩坑的代价可能是一整笔中介费。
- 时间:读这条约 15 分钟。
- 精力:逐条核对合同——尤其是「服务内容、期限、退款、免责」四项。
- 要核对的硬项:① 中介的商业名称与营业地址;② 价格是否含税、有无额外费用;③ 付款与服务安排;④ 有没有撤销 / 退款权;⑤ 免责条款是否想卸除法定责任。
换回什么
换回的是「知道哪几条法律站在你这边」——签约时能认出「霸王条款」,被推诿时知道去哪里投诉(海关热线 182 8080;涉签证造假向入境处举报 2824 1551)。
先说法定底线:第 13E(4) 条列的「重要资料」
《商品说明条例》(第 362 章)第 13E 条「误导性遗漏」第 (4) 款原文,把「购买邀请」必须披露的重要资料列为:
「(a) ……該產品的主要特性 (b) 有關商戶的身分(例如商業名稱),以及該商戶所代表的任何其他商戶的身分 (c) 該商戶的通常營業地方的地址(不包括郵箱地址),以及該商戶所代表的任何其他商戶的通常營業地方的地址(不包括郵箱地址) (d) 以下任何一項——(i) 價格,包括任何稅項;或 (ii) 計算價格的方式 (e) ……(i) 所有額外運費、送貨費用或郵費;或 (ii) 可能須支付該等收費一事 (f) ……(i) 付款安排;(ii) 送貨安排;(iii) 提供服務的安排 (g) (如可就產品行使撤銷或取消的權利)此權利的存在。」
— 这七项就是「必读条款」的法定底线。合同里缺哪一项,就是误导性遗漏的嫌疑。
三条例各管什么
① 第 362 章《商品说明条例》——管「销售行为」
六种不良营商手法,中介都可能踩(海关官方专页原文列出):
- 第 7A 条「与服务有关的虚假商品说明」:「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即屬犯罪。」
- 第 13E 条「误导性遗漏」:遗漏 / 隐藏 / 含糊提供重要资料,导致消费者作出本来不会作的交易决定。
- 第 13F 条「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以骚扰、威迫、不当影响损害消费者选择自由;其中第 (3)(d) 款明确包括——消费者想行使解约 / 退款权利时,商家施加「嚴苛或不相稱的非合約障礙」。
- 第 13G 条「饵诱式广告宣传」:声称可按某价供应,却无合理理由相信能在合理期间内供应 —— 低价引流后加价即属此类。
- 第 13H 条「先诱后转销售行为」:以某产品作出购买邀请,其后出于促销不同产品的意图而拒绝展示、拒绝接单或展示欠妥样本 —— 即签约后转推别的服务。
- 第 13I 条「不当地接受付款」:收款时已意图不供应、或意图供应有重大分别的产品、或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在指明期间内供应(未指明期间则须在合理时间内)。
- 罚则(第 18 条):「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500,000 及監禁 5 年。」
- 补偿(第 18A 条):法庭可命令罪犯向蒙受经济损失的人支付补偿。
② 第 457 章《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条款自动进合同
- 第 3 条:中介同意提供服务 ⇒ 该合同即属「服务提供合约」。
- 第 4 条「以消费者身分交易」:家长非在业务过程中订立、中介在业务过程中订立 ⇒ 家长是消费者。
- 第 5 条「关于谨慎及技术的隐含条款」:「提供人須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作出服務。」
- 第 6 条「关于履行时间的隐含条款」:没订明时间时,「須在合理時間內作出該項服務」。
- 第 7 条「关于代价的隐含条款」:没订定代价时,「須付出合理費用」。
- 第 8 条「隐含条款的排除或限制」:「另一方不得引用任何合約條款來卸除或限制其因本條例而令致在該合約下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即合同写「申请结果与本机构无关」,就本条例的隐含条款责任而言无效。
③ 第 71 章《管制免责条款条例》——限制「免责条款」
- 第 7 条:不得借合约条款 / 告示卸除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其他损失须符合合理标准。
- 第 8 条:对以消费者身份交易的一方,另一方不能借合约条款「(a) 在自己違反合約時,卸除或局限與違約有關的法律責任;或 (b) 聲稱有權……完全不履行其依約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法律義務」——除符合合理标准。
- 第 9 条:以消费者身份交易的人,「不須因合約條款而就別人(無論是否立約一方)因疏忽或違約所可能引致的法律責任,對該人作出彌償」——除符合合理标准。
投诉与举报(官方渠道)
- 海关 24 小时热线 182 8080;举报电邮
crimereport@customs.gov.hk;网上表格(海关官方页提供)。适用于怀疑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的不良营商手法。 - 入境处 24 小时举报热线 2824 1551;传真 2824 1166;电邮
anti_crime@immd.gov.hk。适用于怀疑以虚假资料 / 虚假文书办签证。 - 入境处官方警示原文:「入境處一直十分關注有不良中介公司聲稱可透過非法途徑為申請人辦理香港簽證的情況。……任何人士如製造、管有或使用虛假文書,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 14 年。……申請人及/或聘用公司在提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時提供虛假資料,或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 15 萬元及入獄 14 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 官方没有的东西,别以为是漏了
- 香港没有「留学 / 升学中介」的专门监管法例、发牌制度或官方合同范本——没有任何
.gov.hk页面发布过「中介合同必读条款」清单。 - 教育局没有「招生代理」的官方说明页或警示。
- 海关官方页没有针对「留学中介」行业的专项执法警示(同类执法案例集中在美容、健身、零售等行业),但《商品说明条例》的公平营商条文明文涵盖服务,适用于一切商户(含升学中介)。
- 本条依据栏的三条例是普遍适用的法定框架;条目里的「核对清单」是作者依该框架整理的应用性清单,不是官方文件转述。
红线提醒
- 别签「本机构对申请结果不负任何责任」就了事——第 457 章第 8 条明文:这类条款不得用来卸除本条例下的法定责任。
- 别接受对方以「活动今天截止」逼单——第 13F 条把「骚扰、威迫手段或施加不当影响」列为犯罪。
- 别接受「先交钱、服务内容之后再谈」——第 13I 条明文:未指明期间则须在合理时间内供应,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地接受付款。
- 别信「有非正规渠道办签证」——入境处明文警示,虚假文书最高判 14 年,协助及教唆者同罪。
- 别把「免费咨询」当成没有合同——第 457 章的隐含条款不因没写进纸面而消失。
常见误传
- 「香港有专门管留学中介的法例 / 发牌制度」——没有。香港无升学中介专门监管法例、发牌制度或官方合同范本;约束来自普遍适用的三条例(第 362 / 457 / 71 章)。
- 「合同写了『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就真的免责」——不成立。第 457 章第 8 条规定,相对消费者不得以合约条款卸除本条例下的法律责任;第 71 章第 8 条亦限制「完全不履行」的免责主张。
- 「香港没有『服务提供』的法定要求」——错。第 457 章第 5–7 条把「合理程度的谨慎及技术」「合理时间」「合理费用」设为法定隐含条款,自动进入合同。
- 「内地签的合同,香港法例管不着」——不成立(本条只讲香港法例框架)。是否适用、适用哪一地的法律,属具体个案的法律问题,本条不下判断,也不构成法律意见。
- 「消委会的报告就是官方规定」——不准确。消费者委员会是法定机构但不是政府机关;其研究报告不是官方一手规定,本条只作背景提及,不进依据栏。
适用人群 + 入学年度
- 谁该看:准备与香港升学中介签约的内地家长与学生;已被中介口头承诺困扰、想核对合同条款的家庭。
- 入学年度:不适用(本条属合约与消费者保护事项)。
解决什么焦虑 + 风险等级 + 决策阶段
- 风险等级:高——一份不利的中介合同可能让家庭损失数万至数十万,且服务无法交付时追讨困难。
- 解决什么焦虑:防骗(识别与反制不良营商手法)。
- 决策阶段:怎么申请。
关键节点与时效
- 第 362 章不良营商手法条文:经《2012 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增补,2013-07-19 起全面执行(海关官方页原文)。
- 海关举报热线:182 8080(24 小时)。
- 入境处举报热线:2824 1551(24 小时)。
- 虚假文书 / 虚假陈述最高刑罚:监禁 14 年(及罚款 15 万元,就虚假陈述而言)。
证据等级 + 官方依据
证据等级:B(依据为三部香港法例原文与执法机关官方说明;「必读条款清单」系作者依第 362 / 457 / 71 章法定框架整理,非官方清单——香港无针对留学中介的专门官方规定)
- 香港法例《商品说明条例》(第 362 章)第 7A、13E、13F、13G、13H、13I、18、18A 条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62
- 香港法例《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第 457 章)第 3–8 条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57
- 香港法例《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 71 章)第 7–9 条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71
- 香港海关 · 不良营商手法专页(执法机关官方说明:涵盖货品及服务,六种手法) https://www.customs.gov.hk/tc/service-enforcement-information/consumer-protection/trade-desc/unfair/index.html
- 香港海关 · 新闻公报(举报途径:182 8080、电邮、网上表格) https://www.customs.gov.hk/sc/customs-announcement/press-release/index_id_4810.html?p=35
- 政府新闻公报 · 《2012 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2013-07-19 生效 https://www.news.gov.hk/tc/categories/finance/html/2013/07/20130715_134108.shtml
- 入境处 · 新闻公报(2017-06-06)——打击不良中介虚假文书办签证、举报热线 2824 1551 https://www.immd.gov.hk/hkt/press/press-releases/20170606.html
本条最后更新
最后更新:2026-10-06
官方尚未公布/未写死的事项
- 香港是否有「留学 / 升学中介」专门监管法例或官方合同条款清单:没有——正文已明说,依据为普遍适用的三条例。
- 教育局「招生代理」官方说明页:未找到。
- 海关针对「留学中介」的专项执法警示:未找到(执法案例集中在其他行业),但条文涵盖服务、适用于一切商户。
- 「必读条款清单」是否有官方版本:无官方清单——正文已声明系作者依法定框架整理。
编者逐字核对香港法例《商品说明条例》(第 362 章)、《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第 457 章)、《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 71 章)条文,以及海关官方页、政府新闻公报与入境处新闻公报整理;「必读条款清单」为作者依上述法定框架整理的应用性清单、非官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