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老师香港留学指南2026

HK-012 用假学历假文书申请港校或签证:法律后果有多重

快速说明

在香港,用假学历、假成绩单、假工作证明去申请学校或签证,不是「违规」,是刑事罪行。制造、使用、管有虚假文书,最高可判监禁 14 年。向入境处作虚假陈述或申述,最高罚款 15 万港元兼监禁 14 年。买假材料的买家同样犯「使用」罪,出事的不只是卖家。

要花什么

搞清楚哪些动作会踩刑责、各判多重:不花钱、不跑腿,把法例原文和官方答覆看完就行。

  • 钱:不花。法例与政府新闻公报都免费公开。
  • 时间:几小时。三条法例条文 + 一份立法会答覆,足够看清全貌。
  • 精力:不用改习惯;要改的是「侥幸心理」——把「中介说能搞定」换成「原文说最高 14 年」。
  • 要核对的硬项:① 递出去的材料,是不是由真正出具方出具的(不是包装出来的);② 有没有「代签」「代盖章」「改日期」;③ 手上有沒有存着不用的假文件(管有也可入罪);④ 中介提出「材料我们处理」时,递件人是谁。

换回什么

换回的是「哪些动作构成刑事罪行、法定最高刑是多少」的清单。

(一)虚假文书类——《刑事罪行条例》(第 200 章)第 IX 部

  • 第 71 条 伪造的罪行:制造虚假文书,意图诱使他人接受为真,以致对该人或其他人不利——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 14 年。
  • 第 72 条:制造虚假文书的副本——监禁 14 年。
  • 第 73 条 使用虚假文书的罪行:知道或相信某虚假文书属虚假而使用该文书,意图诱使他人接受为真——监禁 14 年。
  • 第 74 条:使用虚假文书的副本——监禁 14 年。
  • 第 75(1) 条:管有虚假文书,意图由本人或他人使用——监禁 14 年。
  • 第 75(2) 条:知道或相信属虚假而单纯管有(无合法权限或辩解)——监禁 3 年。
  • 第 76 条:制造或管有用作制造虚假文书的设备(有意图 14 年 / 单纯管有 3 年)。

「虚假」的法定定义(第 69 条)——这是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文书属虚假,指文书本身在说谎——看去是由某人制造/授权制造/按某条款制造/在某日期某地方制造,或经某人更改,而事实上没有;也包括看来由一名并不存在的人制造。

关键在「文书本身的真确性」,不是「内容与事实不符」。

(二)向入境处作虚假申述——《入境条例》(第 115 章)第 42 条

  • 第 42(1) 条:向入境事务主任等作出、或安排作出明知为虚假或自己亦不信为真确的陈述或申述;或在提交给入境处的文件中作该等陈述;或为取得旅行证件、居留权证明书、入境证、签证身份书等而作该等陈述——即属犯罪。
  • 第 42(2) 条:伪造/无合法授权而改动、或为施行本条例而使用伪造、虚假、非法取得或改动的旅行证件、居留权证明书、签证身份书等,或管有该等文件——即属犯罪。
  • 第 42(4) 条罚则:经公诉程序定罪——罚款 $150,000 及监禁 14 年;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 6 级罚款及监禁 2 年。
  • 第 42(3) 条:为申请发出或更换上述证件而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的,该证须被当作非法取得。

(三)相邻的严重罪行(同一批官方答覆并列)

  • 《盗窃罪条例》(第 210 章)第 16A 条欺诈罪——最高监禁 14 年;第 17 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最高监禁 10 年。
  • 串谋诈骗(普通法)——最高监禁 14 年。
  •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 455 章)第 25 条「洗钱」——最高监禁 14 年及罚款 500 万元。

官方执法数字(政府 2025-09-25 立法会书面答覆)

  • 2025 年 1 至 7 月:警方共接获 546 宗涉及伪造文件的案件,拘捕 337 人。
  • 2025 年第一季:46 宗相关案件完成审讯,定罪率约 85%。
  • 2025 年 8 月:警方联同入境处及内地相关执法部门采取联合行动,两地共拘捕 42 人,并在深圳捣破一个伪造香港身份证制造场所,搜获 60 多张伪造证件製成品、制假原材料及工具。

红线提醒

  • 别用任何非出具方出具的材料递签或递申请——「包装」出来的学历证明、工作证明、地址证明、粮单、租约,一律落在虚假文书范围内。
  • 别把责任推给中介——「使用」是你自己的独立罪行;你签的字、你递的文件,责任在你。
  • 别把假文件存着「备用」——管有本身也可入罪(第 75 条),有意图使用最高 14 年。
  • 别以为「没用上就不算」——第 71 条针对的是「制造+意图」,第 75(1) 条针对「管有+意图」,都要看意图,不看到底用没用。
  • 别以为在境外买就查不到——官方已与内地执法部门建立情报互换机制,并已将涉事平台线索通报内地机关。
  • 别以为拿了身份就安全——以欺骗手段取得的留港资格与身份证会被依法取消,涉案人最后会被遣返。

常见误传

  1. 「假材料是中介做的,出事只找中介」——错。使用虚假文书是独立罪行(第 73 条),买家自己犯罪,最高 14 年。
  2. 「还没递出去,不算犯罪」——错。管有虚假文书并有使用意图,最高 14 年(第 75(1) 条);即使无使用意图,单纯知情管有最高 3 年(第 75(2) 条)。
  3. 「在香港用假学历只是被取消录取/开除」——错。这属刑事罪行,最高监禁 14 年;政府答覆明确把伪造证件、证书、账单、租约列为严重罪行。
  4. 「买假证最多被没收」——错。官方数字:2025 年第一季相关案件完成审讯 46 宗,定罪率约 85%。
  5. 「内容是真的,只是格式包装一下,不算假」——要当心。「虚假」的法定定义(第 69 条)针对文书本身:看去由谁出具、何时何地、按何条款,而事实上没有——包装成「另一机构出具」的文件,正是第 69 条所讲的情形。
  6. 「最多罚点钱」——错。向入境处作虚假申述,公诉程序最高罚款 15 万港元及监禁 14 年(第 42(4) 条)。

适用人群 + 入学年度

  • 谁该看:正在准备申请材料的学生与家长;被中介提出「材料我们可以处理」「帮你包装一下」的家庭;想核查中介承诺是否越线的家长。
  • 入学年度:不适用(法律后果,与院校入学年度无关)。

解决什么焦虑 + 风险等级 + 决策阶段

  • 风险等级:高——这是本指南里刑责最重的一条(最高 14 年监禁),且买家与卖家同罪,一旦踩中不可逆。
  • 解决什么焦虑:防骗(中介说「材料能搞定」,法例说「最高 14 年」)。
  • 决策阶段:怎么申请(递交材料、委托中介的环节)。

关键节点与时效

  • 第 42(4) 条的两种程序:公诉程序——罚款 $150,000 及监禁 14 年;简易程序——第 6 级罚款及监禁 2 年。
  • 罪行的追溯不受「是否已使用」影响:制造、管有(有意图)本身就是罪行。
  • 执法趋势:2025 年 1 至 7 月 546 宗、拘捕 337 人;第一季定罪率约 85%(政府 2025-09-25 公布)。
  • 法例条文与罚则可被修订,引用前请回电子版香港法例核对现行文本。

证据等级 + 官方依据

证据等级:A(法例原文 + 政府新闻公报 + 入境处官方公报)

  1. 《刑事罪行条例》(第 200 章)第 69 条(虚假 (false) 及製造 (making) 的涵义)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00!zh-Hant-HK/s69
  2. 《刑事罪行条例》(第 200 章)第 71 条(伪造的罪行,监禁 14 年)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00!zh-Hant-HK/s71
  3. 《刑事罪行条例》(第 200 章)第 73 条(使用虚假文书的罪行,监禁 14 年)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00!zh-Hant-HK/s73
  4. 《刑事罪行条例》(第 200 章)第 75 条(管有虚假文书的罪行:第 75(1) 条 14 年 / 第 75(2) 条 3 年)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00!zh-Hant-HK/s75
  5. 《入境条例》(第 115 章)第 42 条(虚假陈述、伪造文件、使用及管有伪造文件;第 42(4) 条罚则)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115!zh-Hant-HK/s42
  6. 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立法会十六题:打击贩卖伪造香港证明文件》(保安局局长书面答覆,2025-09-25)——第 71 至 75 条最高监禁 14 年;欺诈罪 14 年;串谋诈骗 14 年;第 455 章第 25 条 14 年及罚款 500 万元; 2025 年 1–7 月 546 宗、拘捕 337 人;2025 年第一季 46 宗完成审讯、定罪率约 85%;2025 年 8 月联合行动拘捕 42 人、搜获 60 多张伪造证件製成品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509/25/P2025092500560.htm
  7. 入境事务处新闻公报《入境处成功捣破一个制造虚假文书的犯罪集团》(2023-07-25)——制造/使用/管有虚假文书或副本最高入狱 14 年;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最高罚款 15 万元及入狱 14 年;串谋诈骗最高 14 年 https://www.immd.gov.hk/hks/press/press-releases/20230725.html

本条最后更新

最后更新:2026-10-06

官方尚未公布/未写死的事项

  • 第 72、74、76 条的条文原文:本条已在正文列出罪状与刑期,逐字条文本次未逐页抓取(第 71、73、75 条已逐字核对);用时请回电子版香港法例核对。
  • 法院对「虚假文书」的狭义解释:终审法院曾在个案中强调罪行的核心是文书自身的真确性(即文书「本身在说谎」),与第 69 条的法定定义方向一致;本条不引具体案号,个案法律意见请咨询律师。
  • 各级法院的实际量刑:法定最高刑不等于实际判决,个案量刑由法庭按情节裁定(本条不给「一般判几年」的结论)。
  • 内地法律对伪造学历文件的规定:不在本指南范围(本指南只做中国香港内容),本条不涉。

编者核对《刑事罪行条例》(第 200 章)与《入境条例》(第 115 章)条文原文,以及政府新闻公报与入境处新闻公报原文整理。


这一类还有别的条目:避坑与防骗:中介合同、假材料、冒充官员、话术识别(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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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老师香港留学指南2026》v1.3 · 最后更新 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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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以官方原文为准,引用前请回官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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